高雄市商業會章程
民國113年4月20日 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商業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本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七條: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八條:本會應答復政府、及自治機關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以本市各商業同業公會及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為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提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生效。
第十條:非本會組織區域內依公司法及商業團體法取得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認同本會宗旨者,得加入本會,稱為贊助會員,得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成年為限。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停權: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二、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又催繳滿六個月後仍不履行者,得依法追繳。
第十三條:商業同業公會因解散應予退會,公司行號因廢業或永久停業者及遷移組織區域以外者,應予退會。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不得超過七名依左列經費負擔標準辦理之:
一、團體會員:
(一)派一名代表者,每月負擔本會經費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五○○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七○○元。
(二)派二名代表者,每月負擔本會經費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四○○元。
(三)派三名代表者,每月負擔本會經費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一、五○○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一○○元。
(四)派四名代表者,每月負擔本會經費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二、○○○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八○○元。
(五)派五名代表者,每月負擔本會經費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二、五○○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三、五○○元。
(六)派六名代表者,每月負擔本會經費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四、二○○元。
(七)派七名代表者,每月負擔本會經費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三、五○○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四、九○○元。
前項所稱之經費,包括甲類及乙類常年會費兩種,實收金額及會員代表報派名額標準,由理事會訂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
公司行號會員代表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政府登記有案之經理人充任之,但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則先期分區域選舉會員代表,當選者始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應選出之會員代表名額比例由理事會訂定之,其當選本會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依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限期檢送預算以重新核定會費負擔金額及其會員代表數,末依限期辦理者,仍照原定名額負擔經費。
第十六條:團體會員出席本會之會員代表,應由各該會員向本會報派之,但被派人不以理、監事為限。會員代表如經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七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經會員選派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表,報經本會審查合格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簽到在後之代理無效。會員代表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後,如本人親自出席會議,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報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本章程第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其代表資格者,原派之會員應予改派。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事或監事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理事三十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次多數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另設副理事長四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聘任。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推選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並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二十七條: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第二十九條:本會得聘任名譽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會敦聘本會歷任理事長擔任。
第三十條: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會員依法予以停權或解散者。
五、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罷免或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任者。
六、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撒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三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清算人及清算事項。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畫。
五、審查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
六、任免本會會務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
八、得提出下一屆次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應考量性別平等)。
九、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第三十五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日常會務,其任免均授權理事長實施後,再提經理監事會追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二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由常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定期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限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八條: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無故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四十條: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開會時,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及主持之,其有關事務由理事會辦理。會議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監事之辭職,應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團體會員
(一)入會費: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元正,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甲類常年會費:由各團體會員按照其甲類常年會費歲入預算總額十分之一負擔之。
(三)乙類常年會費:由各團體會員於其應繳納甲類之常年會費外,按照其乙類常年會費歲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一負擔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
(一)入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資本額伍拾萬元以下:新台幣柒佰伍拾元整。
資本額伍拾萬元(含)以上: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半年繳交一次,入會時先收半年。
資本額伍拾萬元以下:每月新台幣壹佰貳拾伍元,一年份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每半年收新台幣柒佰伍拾元。
資本額伍拾萬元(含)以上:每月新台幣貳佰伍拾元,一年份新台幣參仟元整,每半年收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委託收益
四、孳息收益
第四十三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或其他諸費等,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四條: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六條: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並刊佈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會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徵收及運用,應擬具計畫,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十八條:本會興辦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九條: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其權利義務由本會承擔之。
第五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須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五十一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五十二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