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商業會會議室管理辦法
● 依據本會會員單位需求辦理
● 為擴大會館會議室,使用功能提供服務,開放本屬會員暨代表、各團體舉辦各項會議研習訓練、活動使用。
● 本會提供現有場地設備為原則,如桌、椅、飲水機、白板、擴音器、投影機、廁所等。
● 會議室可當教室使用可容納70人。
● 凡申請借用會議室,應於使用前一週向本會管理單位辦理借用手續,並經理事長核准後借用。
● 活動場所開放使用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
● 使用規定如下:
- 使用單位申請使用場地不得作營利活動。
- 使用單位辦理活動之各項準備工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 使用單位置場地或臨時增加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者,應先徵得管理單位人員同意,於使用完畢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負責事後清潔維護。
- 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負責維持公共秩序,內外安全,若有損害器物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 使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藉故拖延。
- 會議室內嚴禁吸煙,並遵守本會管理規則。
● 使用會議室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立即停止借用:
- 違反公共安全者。
- 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 違反法規或社會善良風俗者。
- 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並未立即改善者。
● 場地借用維護收費標準:場地費1,500元+水電空調費1,000元
備註:
- 使用時段為上班時段: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每3小時為一單位時段,使用未達一單位時段以一單位時段計算。
- 不開冷氣僅收水電費,酌收參佰元。
- 場地費不含清潔費,請自行清潔。
● 本項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項目,經理監事審議修正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