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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

高雄市商業會會議室管理辦法

依據本會會員單位需求辦理

 為擴大會館會議室,使用功能提供服務,開放本屬會員暨代表、各團體舉辦各項會議研習訓練、活動使用。

 本會提供現有場地設備為原則,如桌、椅、飲水機、白板、擴音器、投影機、廁所等。

 會議室可當教室使用可容納70人。

 凡申請借用會議室,應於使用前一週向本會管理單位辦理借用手續,並經理事長核准後借用。

 活動場所開放使用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

 使用規定如下:

  1. 使用單位申請使用場地不得作營利活動。
  2. 使用單位辦理活動之各項準備工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3. 使用單位置場地或臨時增加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者,應先徵得管理單位人員同意,於使用完畢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負責事後清潔維護。
  4. 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負責維持公共秩序,內外安全,若有損害器物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5. 使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藉故拖延。
  6. 會議室內嚴禁吸煙,並遵守本會管理規則。

 使用會議室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立即停止借用:

  1. 違反公共安全者。
  2. 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3. 違反法規或社會善良風俗者。
  4. 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並未立即改善者。

 場地借用維護收費標準:場地費1,500元+水電空調費1,000元

備註:

  1. 使用時段為上班時段: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每3小時為一單位時段,使用未達一單位時段以一單位時段計算。
  2. 不開冷氣僅收水電費,酌收參佰元。
  3. 場地費不含清潔費,請自行清潔。

 本項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項目,經理監事審議修正後實施。